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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购房定金遇难题追踪:长丰县住建局介入调查,购房者被扣1000元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6-08-21 10:01浏览次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去年年底,杜女士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北部湾•金座,看中一套40年产权的公寓,交了5万元定金,经过咨询发现达不到贷款条件,希望退还定金。房产销售公司合肥创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称要扣除2万元作为违约金(详细请点击)。4月20日中午11时许,记者从杜女士处获悉,销售公司已经退还49000元定购金,但扣了1000元违约金。

就杜女士交定金买公寓的遭遇,4月15日,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也联系长丰县住建局进行了反映。

4月20日,记者从杜女士处得知,4月20日上午,她应北部湾•金座销售公司的通知前往售楼部,长丰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也前来调查。经过沟通协商,销售公司答应退款,不过仍以违约为由,扣了杜女士1000元违约金。至于扣违约金的理由,杜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就说要扣,本来说要扣2000元,我不同意,最后扣了1000元。”

4月21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长丰县住建局开发管理办公室,对于创淮公司扣除杜女士1000元违约金的情况,长丰县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销售公司在操作上确实有不规范之处,在4月20日上午,已经要求销售公司考虑购房者杜女士实际情况,尽快把钱退还给杜女士。但是,销售公司扣了杜女士1000元违约金,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销售公司这样做并无依据,会进行协调,要退就都退。”

随后,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也就扣违约金一事询问了光明北部湾销售部负责人王先生,但王先生并未正面回应。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贷,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贷,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许佳 摄影报道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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