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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发布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8-21 10:01浏览次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4月21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公布了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自机构改革以来,该区累计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33起,罚款40.8万元。劳动者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力?

案例一、合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案

2019年11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沈阳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后,该企业采购并安装了监测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根据违法情形,包河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合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案

2019年11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龙图路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公告栏中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包河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徽某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9年12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繁华大道的某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包河区卫健委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例四、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9年12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繁华大道的某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4S店)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包河区卫健委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例五、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20年8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大连路的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4名未经职业健康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知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包河区卫生健委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履行行政处罚时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合肥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案

2020年10月,包河区卫健委收到卫生机构监测报告,辖区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19年9月确诊一名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未按照规定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后递交了《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报告》,包河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合肥某设备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案

2020年12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纬五路的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没有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四和第一项的规定,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对该公司下达警告、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合肥市某综合门诊部未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案

2020年12月,包河区卫健委在歙县路巡查中发现某综合门诊部正在装修,未对其放射诊疗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包河区卫健委责令该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方可继续施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合肥某床垫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案

2021年1月,包河区卫健委对位于纬五路某床垫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系统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内容和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公司在接受约谈时已按卫生监督意见落实整改,根据违法情形,包河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安徽某健康门诊部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案

2021年3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南京路的某健康门诊部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不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关键条款空项等情况,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包河区卫健委责令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开展无相应仪器设备的健康检查项目,立即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形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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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树立职业健康理念,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者的责任,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确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周主题是“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当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力?

如果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危害相关合同告知责任而安排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4.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结果。

5.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字盖章。

6.有权知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7.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在没有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状态下的作业。

8.有权对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做法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本人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叶晓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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